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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习题:不安抗辩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1-28
俗话说:“勤能补拙”“勤勉乃成功之母”,聪明的人并不都是天才,而天才是靠努力,靠勤奋得来的,这也验证了那句“天才出于勤奋。”各位中级会计职称的考生们,勤奋练习从现在开始吧!每天做一做网校的练习题,每天进步一点点!

【多选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 )。

A、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

C、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D、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解析】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4)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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