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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微笔记:管辖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3-04

为了方便备战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主要有几种情况: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等

级别管辖:

(1)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2)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提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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