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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微笔记:民事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3-04

为了方便备战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

(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3)乘人之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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