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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题:票据权利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9-29

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阶段预习题目。成功=时间+方法,自制力是这个等式的保障。世上无天才,高手都是来自刻苦的练习。而人们往往只看到“牛人”闪耀的成绩,忽视其成绩背后无比寂寞的勤奋。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在你每天的勤奋练习下,即使是一点点的进步,也一定可以交上满意的答卷。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其权利归于消灭。下列有关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持票人对商业汇票的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B.持票人对商业汇票的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1年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D.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B
【解析】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四种:(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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