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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题: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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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张某为自己的小汽车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邻居李某倒车时不小心撞到了张某的车,致使其损失2万元。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张某应要求李某赔偿,在李某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B.张某可以放弃对李某的赔偿请求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C.如果保险公司赔偿了1万元,张某仍可要求李某赔偿1万元

D.如果李某已经赔偿给张某2万元,张某仍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C
【解析】

选项A:张某可以要求李某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选项B: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选项D: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得超过其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收益,所以李某赔偿了2万元之后就不能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了。 【点评】代位求偿制度是针对财产保险,即保险公司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追偿权”。这要求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且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在保险公司赔偿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追偿权,保险人可以不予赔偿;在保险公司赔偿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追偿权的行为无效。其次保险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求偿,而不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最后如果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非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能代位求偿。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精选预习题目都是网校老师精心整理的,每一道题都会有相应知识点的考查,并提供答案解析,建议您做完题之后再去查看答案。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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