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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易错题:公司解散的原因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7-26

“如果你过分珍爱自己的羽毛,不使它受一点损伤,那么你将失去两只翅膀,永远不再能够凌空飞翔。”对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而言,坚持多做题学会积累是关键,考生要不怕做错题,做错了学会总结就好。正保会计网校为你特意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易错题,在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路上,陪你每天进步一点点,陪你向会计实务高分每天迈进一点点!

【多选题】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一定事由时,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该事由包括( )。

A、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B、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C、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B
【解析】

【答案解析】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点评】本题考查公司解散的原因。考试经常在此出题,有时会在主观题中进行考查。建议考生熟记教材的相关规定,重点掌握。同时切记,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以上习题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每日一练——免费在线测试”栏目,网校老师针对学员每日提交的测试结果挑选出有代表性的错题进行点评,登录后点击“专家点评”即可查看。如果仍然有不理解的,还可以到课程答疑板提问。更多易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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