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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练习题:抵押权的实现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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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2015年10月25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期限一年,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16年4月3日,甲向丙借款10万元,期限一年,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于4月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至2016年10月25日,甲向乙的借款到期,但无力偿还,乙主张实现抵押权并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2月18日经过法院拍卖,该汽车所得价款15万元,则下列关于乙公司抵押权实现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乙可以就10万元债权优先受偿,剩余的5万元由法院交还给甲

B、乙可以就10万元债权优先受偿,剩余的5万元应当提存

C、乙可以就5万元债权优先受偿,剩余的10万元由法院交还给甲

D、乙可以就5万元债权优先受偿,剩余的10万元应当提存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D
【解析】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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