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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练习题:不安抗辩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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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约定收货后10日内付款。甲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可采取的措施是( )。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C
【解析】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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