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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天一案例:股东资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4-15

【每天一案例 每天一总结】

【小案例】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中华会计服务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

【思考】

1、本案中,哪些是名义股东?哪些是实际股东?

2、高才与艾瑟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三具有股东资格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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