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每日一练 > 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日一练:信托无效(12.11)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3-12-11

不管做什么都不要急于回报,因为播种和收获不在同一个季节,中间隔着的一段时间,我们称它为“坚持”。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好了《经济法》每日一练,赶快来测试吧!

单选题

根据信托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信托无效的情形是( )。

A、信托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B、委托人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 

C、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D、专以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C
【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选项C,委托人设立信托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点击进入“每日一练——免费在线测试”>>

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中级会计实务》(12.11)

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财务管理》(12.11)

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题目都是网校老师精心整理的,每一道题都会有相应知识点的考查,并提供答案解析,建议您做完题之后再去查看答案。每日一练还提供专业点评,每周根据大家的测试结果,对于正确率较低的题目进行一下点评,以帮助大家理解。祝大家考试顺利!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4中级-畅学旗舰班

14位师资全享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