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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4月15至24日

普通 来源:武汉市财政局 2015-01-12

武汉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关于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武会考办[2015]1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会计考办《关于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会考办发[2015]1号)精神,我省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将于2015年5月举行,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将于2015年9月举行。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2015年度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具体条件

1.初级资格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中级资格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l年;(5)取得博士学位.上述有关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对通过金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3.高级资格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2)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中央单位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三)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根据我省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达到我省评审有效使用标准的,取得我省评审有效的成绩证明。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5年度金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四、报名程序

我省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

(一)初级报名程序

初级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19日—1月30日。上述时段内每天(含双休日)8:00一20:00受理网上报名。本年度初级资格报名实行报考资格后审,报考人员应对输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报名时,报考人员不需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报考入员考试成绩合格后,办理证书时再进行资格审查。

1.报名准备。报名考生应持有中国银联所支持的银行卡,并开通网上支付功能。考生需提前准备好电子登记照片.照片文件类型为.JPG格式(例如:XXX.JPG),像素宽114,高156,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0KB。照片应为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蓝、红、白色底)证件电子照,照片必须清晰完整。照片需显示双肩、双耳、双眉、额头,不得佩戴首饰,不得上传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艺术照、侧面照、不规则手机照等。因上传照片不符合要求导致不能参加考试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

2.登录网站。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址:)和“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了解报名程序及注意事项,对照报名条件,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后,进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

3.填报信息。按网上报名系统提示逐步操作,如实填写每项报名信息并仔细核对,按系统要求上传准备好的电子照片,设置登录密码,并牢记“报名注册号”和“登录密码”。考生应按照会计从业资格证属地选择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不能跨地区报名。

4.网上缴费。请考生在网上报名时段内通过网上银行缴纳报名费。缴费时请考生慎重操作。

5.准考证打印。初级考生应于2015年5月4日至13日期间每日8:00至20:00,登录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址:)和“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应采用激光打印机打印,照片、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等要素须清晰无误。

考生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从网上报名系统中打印的纸质准考证,严格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考场和其它要求参加考试,不得自行修改准考证上的任何信息,不得擅自变更准考证的字体、式样、相片等,准考证正面、背面不得载有任何其它信息。

(二)中级报名程序

中级报名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4月24日。上述时段内每天8:00—20:00受理网上报名,双休日照常办理。

1.报名准备。同初级报考。

2.登录网站。同初级报考。

3.填报信息。按网上报名系统提示逐步操作,如实填写每项报名信息并仔细核对,按系统要求上传准备好的电子照片,设置登录密码,并牢记“报名注册号”和“登录密码”。考生应按照会计从业资格证属地选择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不能跨地区报名。信息填报后,打印报名信息表,并在表上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4.资格审查。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市、区人社职改部门负责。

报名期间,为方便考生进行资格审查,我市人社职改部门到相应的财政会计管理机构联合办公。资格审查时间为网上报名日期内的工作时段,报名期间的双休日照常办理。报考人员应到其选定的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考生本人应提交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报名信息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历或学位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明材料,审查通过后,由审查人在报名信息表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前述证明材料要求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本次考试不受理任何机构或他人代理报名。

各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负责地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应审查报考人员报名信息表(特别是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

5.信息确认。考生持人社职改部门审核通过的报名信息表到报名所在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进行网上报名信息审核确认。

6.网上缴费。网上报名信息审核确认成功后,考生重新登录报名网站,在网上报名时段内通过网上银行缴纳报名费。缴费时请考生慎重操作。

7.准考证打印。中级考生应于2015年8月31日至9月9日期间每日8:00至20:00,登录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址:)和“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应采用激光打印机打印,照片、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等要素须清晰无误。

考生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从网上报名系统中打印的纸质准考证,严格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考场和其它要求参加考试,不得自行修改准考证上的任何信息,不得擅自变更准考证的字体、式样、照片等,准考证正面、背面不得载有任何其它信息。

(三)高级报名程序

高级报名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4月24日。上述时段内每天(含双休日)8:00—20:00受理网上报名。本年度高级资格报名实行报考资格后审,报名程序同初级报考,准考证打印时间等要求同中级报考。

(四)报名注意事项

1.考试报名前,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相关文件要求,慎重报考,缴费确认后,不再办理退考;报考人员不得以他人身份进行报名,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报考人员承担全部责任;报考人员不能同时使用新、旧两个身份证,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登录网页提交报名信息、缴纳报名费并得到誓报名巳确认“信息时,方为报名成功,逾期则视为放弃报名;报考人员报名信息可在报名期间内、缴费前上网自行修改,一旦缴费确认后,不能再改动报名信息。因报名信息有误导致不能参加考试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

2.本次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对通过网上输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根据相应报名条件进行认真核对,符合条件的才能报考。采取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并通报所在单位(学校),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五、考试时间及成绩公布

(一)初级资格

1.考试时间

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于2015年5月16日-20日举行,考生考试的具体批次、时间以准考证上记载的信息为准。

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

具体考试时间及批次如下: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
5月16日至20日
(共5天、10批次)
 
9:00-12: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14:30-18:0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2.考试成绩公布

2015年6月10日前,省会计考办将在省财政厅公众网()公布初级资格考试成。

(二)中、高级资格

1.考试时间

中级资格(含无纸化试点地区)、高级资格纸笔考试于9月12日—13日举行。

中级资格《财务管理》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小时。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5小时。

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中级资格 高级资格
9月12日
(星期六)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6:30
经济法
 
9月13日
(星期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9:00-12:30
高级会计实务

2.考试成绩公布

2015年10月25日前,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可登录省财政厅公众网()查询成绩。我市考生如对分数提出疑义,应于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向武汉市会计考办(汉口解放大道1503号,武汉市财政局大楼左侧)提出书面申请。我市集中上报省会计考办后,将按省会计考办提供的信息,向考生提供相关科目的具体分值。

在2015年评卷过程中,全国会计考办、湖北省会计考办继续排查雷同试卷,对疑似雷同的试卷,组织专家进行甄别、判定;

情况属实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

六、考试合格发证

初级和中级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办理证书的有关事宜,届时可登陆“武汉人事考试网”(www.whptc.org)“证书办理”栏目查询。

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我市考生,成绩合格后,到武汉市会计考办(汉口解放大道1503号,武汉市财政局大楼左侧)领取((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以下简称《成绩合格证》)。领证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网上打印的成绩单。具体领证时间请考生关注武汉市财政局网站,我市在收到省会计考办下发的《成绩合格证》后,将及时在市财政局网站“会计资讯”栏目发布领证通知。为了避免延误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申报,请考试合格考生及时领取《绩合格证》。

我市报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工作安排,请考生领取(《成绩合格证》后,登录“武汉人事考试网”(www.whptc.org)查询。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按照分工,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本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各区在组织考试报名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报名条件,按照会计人员管理的“属地原则”等要求,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三)各区要高度重视考试安全保密工作,凡泄露考试工作信息,包括考生报名相关信息的,均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四)对于报名、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全国会计考办和省会计考办的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各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市会计考办请示后处理。

各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迅速行动,周密布置,切实抓好各环节的落实,确保2015年度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武汉市各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武汉市会计考办 027-85746965 解放大道1503号(西马路)武汉市财政局大楼左侧
江岸区财政局会计科 027-82800075 南京路73号江岸区会计学会内
江汉区财政局会计科 027-85792353 新华路261号
硚口区财政局会计科 027-83787109 中山大道51号
汉阳区财政局会计科 027-84468910 芳草路特1号汉阳区财政局205窒(区政府大院内)
武昌区财政局会计科 027-88936968 胭脂路荆南街14号
青山区财政局会计科 027-68865233 友谊大道青翠苑2号青山区财政局606室会计服务区
洪山区财政局会计科 027-87406820 珞瑜路509号洪山区财政局二楼
东西湖区财政局会计科 027-83898406 东西湖区二雅路237号6楼
江夏区财政局
会计服务大厅
027-87952270 江夏区纸坊沙羡街36号
蔡甸区财政局会计科 027-69845647 蔡甸大道232号
汉南区财政局会计科 027-84852246 汉南区纱帽正街240号
黄陂区财政局会计科 027-61001380 黄陂大道380号(政府大院财政局三楼313室)
新洲区财政局会计科 027-86925826 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381号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财政局企业科
027-67880163 珞瑜路546号东湖开发区管委会大楼11楼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
区财政局会计科
027-84899537 市民服务中心一楼(东风大道88号,经开万达318国道斜对面)

2015年1月6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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