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关于征求《青海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并附征求意见稿及征求意见表。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征求《青海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会计师事务所,各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各相关单位: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2023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3〕96 号),为持续推进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会计人才评价体系,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厅研究修订了《青海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1),现征求贵单位意见建议。围绕修改意见,我厅设计了增加建议表、删除建议表、修改建议表 3 种类型的表格(见附件 2),请将具体意见建议填入相应表格,于 3月20日下班前,加盖公章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省财政厅会计处(604 室),逾期不反馈视为没有意见。
联系人: 青海省财政厅会计处白银亮
联系电话:0971-3660217
电子邮箱:453668174@qq.com
附件:1.《青海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2.《青海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表
青海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4年3月12日印发
附件1
青海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部署要求,推进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会计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一、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在职在岗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具备规定的学历,取得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符合报考或晋升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本条件、资格资历、业绩成果等要求的在职会计人员,可报考或申报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会计人员职称层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三、初级、中级资格通过考试方式取得,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高级会计师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须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通过评审,正高级会计师通过评审方式取得,在我省范围内有效。
四、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审。从行政单位调入到企事业单位、转业安置到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和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比照同等学历、资历人员,按照相应级别职称的条件和程序,直接申报评审职称。
五、评审工作坚持以新时代人才观为指引,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全面、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服务发展,以用为本;坚持基本条件,体现行业差别。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三、恪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勤勉敬业,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制度,不断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持续提升专业能力;
四、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五、从事会计工作期间无违法、违纪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称职)及以上。
最近5年内因会计工作违法、违纪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不得参加申报。本人所在单位最近5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申报。
第三章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会计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并受聘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并受聘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并受聘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申报正高级会计师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年。
第四章 评审条件
一、申报高级会计师
任会计师职务期间,业绩成果要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或指导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在规范会计基础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提高会计工作信息化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提供文件签发资料及成效佐证材料);
2.在单位财务会计改革和建立现代财务制度中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在参与资产经营、资本运作、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管理会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提供文件签发资料及成效佐证材料);
3.牵头或具体负责建立健全适合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梳理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分析风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有效实施(提供文件签发资料及成效佐证材料);
4.具备较高的财务分析和市场分析能力,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等方面成效显著(提供文件签发资料及成效佐证材料);
5.作为主要执笔人参与制定部门或大中型企业的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操作规程或发展规划,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批准实施(提供文件签发资料及批准实施文件);
6.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大中型企业或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审计、评估等项目(提供项目方案、结论等文件资料);
7.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人员参与县级以上财会研究课题,研究报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际应用价值(提供课题及验收文件资料);
8.在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执从业不少于10年,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工作业绩获得单位的充分认可,受到省级行业党团组织、行业协会及以上的褒奖肯定(提供证书及相关文件);
9.在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过3项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或重要财务咨询、内控体系建设、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税务代理等业务(提供业务材料及参与文件);
10.青海省高端会计人才,或专业业绩突出,被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评为先进个人(提供证书及相关文件资料);
1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公开出版的经济管理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公开出版的经济管理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且在省内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担任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省级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独著或标明所承担部分,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通过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鉴定)。
二、申报正高级会计师
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期间,业绩成果要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
1.结合实际主持或指导制定本系统、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推动会计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等,以系统或单位的名义印发实施,经实践验证运行有效(提供文件签发资料);
2.主持完成的本专业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将或市州级、省级工作部门二等以上奖,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2名)完成的本专业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研究成果二等奖;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前2名)完成省(部)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验收结论或结项验收);
3.主持市州级、省级工作部门或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等方案拟定,提出的建议、措施或方案被采纳实施且效果显著(由市州级、省级工作部门以上主管部门出具实施效果证明);
4.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实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加强财务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推动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提供市州级财政部门及以上出具的相关文件);
5.主持完成企业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企业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大幅提升企业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提供企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总结报告);
6.在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执从业不少于15年,连续担任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的年度审计、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税务代理等项目负责人5年以上;
7.作为主要完成人,起草编制的调研报告,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提供相关采纳文件资料);
8.撰写3篇以上财务(市场、成本、营销、预算、决算)分析报告,报告数据准确,结论被市州级、省级工作部门以上有关决策部门采纳(提供相关采纳文件资料);
9.在会计管理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率先在全省取得先进性、重大性、效果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典型案例等,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推广(提供相关认可或推广文件资料);
10.在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具有较高公信力,两次或多次受到省级行业党团组织、行业协会及以上的褒奖肯定(提供证书及相关文件);
11.荣获经济领域内省部级先进称号,或被聘为相关国家部委组织的全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会计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及专业组织的委员以及全国管理会计咨询专家(提供证书及相关文件资料);
1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且在国内公开出版的经济管理类学术期刊及省内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公开出版本专业有创见性的会计专业著作、省级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作者前3名,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通过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论文鉴定、现场答辩合格)。
第五章 破格条件
一、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符合基本条件和学历资历要求的,可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直接认定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获全国先进(杰出)会计工作者等称号者,或主持完成的财务、会计类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者,可提前2年申报正高级会计师。
第六章 附则
一、本《评价标准》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实际年限计算。
二、本《评价标准》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不包含增刊。论文是否属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的期刊是否收录于以上核心期刊的当年要目为准。
三、本《评价标准》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四、会计人员职称评审程序及组织工作,按照《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及当年评审工作通知执行。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0号令)规定,撤销其职称,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3年内不得参加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或证明;
(二)论文论著造假或抄袭;
(三)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四)严重违反财经纪律;
(五)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本《评价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能解释。
七、本《评价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评审标准》不一致的,以本《评价标准》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职称改革有关规定办理。如遇有关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青海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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