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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普通 来源:咸阳市财政局 2019-08-20

陕西咸阳市财政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人社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基地参加面授学习;也可登录省人社厅“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网址:)参加网络学习,网络学习、面授学习均须学完两个科目。

咸阳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分局,市级各单位: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会〔2019〕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9年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继续教育对象

咸阳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 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

(一)2019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由省人社厅统一确定,共计2个科目,分别为《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和《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公需课学习分为面授和网络两种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人社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基地参加面授学习;也可登录省人社厅“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网址:)参加网络学习,网络学习、面授学习均须学完两个科目。

专业科目由省财政厅统一确定,具体见《2019年陕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明细表》(以下简称《科目明细表》见附件)。2019年度专业科目学习形式按原规定执行。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2019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总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科目明细表》中自行选择学习科目,所选科目学分合计不少于60学分。如完成省人社厅规定的公需科目学习,视同取得30学分。

(三)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 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2. 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3.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4. 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5. 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6. 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三、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衔接

(一)补学2018以前年度(含2018年)继续教育的,应在每年的《科目明细表》中选择补学年度之前(含)发布的学习科目(如补学2017年度继续教育,应选择2017年以前发布的科目),科目学分按照原学分标准计算,即年度总学分不少于当年规定的学分。已经学习过并完成学分登记的科目,不重复计算学分。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认定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开始继续教育前,应先登陆“陕西会计”网完成信用信息采集。

四、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会计专业胜任能力。各单位应当鼓励、支持、监督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扎实做好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029-33218344       029- 33168109

附件:2019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明细表

咸阳市财政局

2019年8月6日

附件:  
                                     2019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明细表
序号行业
类型
继续教育科目学分备注
1企业《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20 
2《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30 
3《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 
4《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202、203、204号—零基预算、弹性预算、作业预算》30 
5《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4、405号—内部转移定价、多维度盈利能力分析》20 
6《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503、504号—情景分析、约束资源优化》20 
7《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604号—绩效棱柱模型》20 
8《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700、701、702号—风险管理、风险矩阵、风险清单》30 
9《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20 
10《合伙企业法》20 
11《税收征收管理法》20 
12《担保法》20 
13《物权法》20 
14《证券法》20 
15《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2018年)20 
16《最新增值税政策》(2018年)30 
17《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2018年)30 
18行政事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20 
19《政府会计准则第7、8、9号—会计调整、负债、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30 
20《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803号—行政事业单位》20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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