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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普通 来源:新疆会计人员服务平台 2024-12-26

新疆关于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4〕1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范围内的会计人员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会〔2018〕65号)要求,完成当年会计继续教育任务,最迟应于次年3月15日前完成,拟报名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应在报名开始前完成。

二、会计人员可以登录“新疆会计人员服务平台”,自愿选学“继续教育”模块内的线上教育施教机构提供的课程取得学分,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实时进行确认上传至“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

三、会计人员通过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等形式取得的学分,按照属地管理,由各级会计管理机构通过“新疆会计人员服务平台”(需下载按财政部要求制定的继续教育导入模板)进行登记确认上传至“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

四、会计人员通过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发表会计类论文、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等形式取得的学分,由本人对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会〔2018〕65号)第十四条明确的学分计量标准,登录“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做继续教育个人申请,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实时进行审核确认上传。

五、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各级会计管理机构最迟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会计人员上一年度继续教育情况确认上传至“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对报名参加2025年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各级会计管理机构须在2025年1月6日前确认上传至“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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