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局发布中央国家机关202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2022年度继续教育时间为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请仔细阅读!
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国管办发〔2022〕11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中央管理在京企业办公厅(室):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对象和学分要求
(一)培训对象。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须从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培训分为高级和中初级两个等级。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管理在京企业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总会计师(含行使总会计师职责的财务总监)、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5年以上并担任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均应当参加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其他人员应当参加中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或不再从事会计工作的,可自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学分要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学分不得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二、继续教育形式和学分标准
(一)本年度以下形式继续教育培训,按照每学时3学分,每天培训不超过18学分进行折算:
1.参加国管局登记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或面授培训;
2.参加各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3.参加财政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4.参加国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5.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二)本年度其他形式继续教育,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学分折算。具体形式和学分标准参见《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
三、继续教育学习、学分登记与查询
为提高继续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我们对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进行了升级改版,建设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请各单位按照以下步骤组织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学习、学分登记与查询。
(一)信息采集。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当先完成信息采集,未采集的会计人员将无法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和学分登记。信息采集流程如下:
登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点击“人员管理-个人信息管理入口”,按照要求注册并填写基本信息。请各单位及时审核采集信息,确保本单位会计人员能够参加2022年度继续教育。
(二)学习流程。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成功后,如参加国管局登记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或面授培训,需登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点击“继续教育-学习入口”,进入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1.报名。参加网络培训,需在系统内点击“网络培训”,选择机构进行报名。参加面授培训,需在系统内点击“面授培训”,选择培训机构、培训期次进行报名,或电话联系机构进行报名。
2.学习。参加网络培训,报名后进入机构网站进行缴费学习。参加面授培训,报名后线下参加学习。
3.评价。为加强培训课程质量管理,会计人员在完成学习后需进行课程评价和管理评价。参加网络培训,需在系统内完成评价。参加面授培训,由培训机构组织学员通过面授评价小程序完成评价,或者登录系统,点击“面授培训-报名记录”完成评价。
(三)学分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方式及有关证明材料参见《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我局将在收到相关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分登记。
(四)学分查询。会计人员可登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点击“人员管理-个人信息管理入口”,进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点击“继续教育”模块进行查询,或进入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点击“学分查询”模块进行查询。
四、其他事项
(一)时间安排。2022年度继续教育时间为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2021年度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2017-2020年度继续教育补修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此后不再补修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分。请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尽快通过网络培训补齐学分。
(二)系统使用。会计人员可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在线下载”栏目,查询并下载系统操作手册。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单位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督促会计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参加继续教育,提高继续教育完成率,提升会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下一步,我局将定期向各单位反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二)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参加我局组织开展的高级和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当完成近5个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三)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公开培训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并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及时发布培训计划和课程安排,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师资等内容。会计人员自愿选择培训机构推荐的培训教材,培训机构不得强行推销、搭售。
(四)培训机构和参训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最新防疫政策要求,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做到安全培训。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
国管局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
(联系方式:010-62136921 010-62130021)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xls
注附件请登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下载查看。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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