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5-07

业精于勤而荒于嬉,行成于思而毁于随!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提供大量高质量的《经济法》知识点,抓住机会赶紧学习吧!

经济法知识点

●经济法知识点: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无论中级会计考试多么枯燥乏味,既然选择了,我们就要有战胜它的决心。每一个备考中级会计职称的考生都值得敬仰,正保会计网校时刻陪伴着你,陪你度过备战中级会计的每一道艰难险阻,加入我们,一起奋斗……

相关推荐

4周掌握中级经济法40个重难点!

调查分析:决定中级职称通过率的4大原因及解决措施!

中级会计职称三科知识点太多记不住 看优秀考生分享记忆方法!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