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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权利转让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5-07

对于中级会计职称考生来说,坚持每日复习知识点是良好的学习习惯,更重要的是把学习的内容真正的掌握,想要牢记相关知识点,离不开不断地巩固复习。网校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快来学习。

经济法知识点

●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权利转让

全部转让: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

部分转让: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权利无需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对债务人就生效。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如果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A------200----B(债权人)到期日6月20日

让与人B将债权转让给C

A-------200--------C

如果B也欠了A150万呢?到期日是5月3日,那么A可以和C抵销150万。只需还款50万。

下列三种情形,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1.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2.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3.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一是根据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

二是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如以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为基础订立的演出合同。

三是合同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如禁止某人在转让某项权利后再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

四是从权利。从权利不能单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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