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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合同订立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5-06

备考这一路,我们始终,与焦虑相伴,与辛酸相伴,与眼泪相伴。让正保会计网校陪您一起度过漫长的备考之路。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为您准备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一起试试吧!

经济法知识点

●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合同订立

1.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2.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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