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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知识点:长期借款的保护性条款
保护性条款一般有以下三类:
01例行性保护条款
02一般性保护条款
03特殊性保护条款
1.例行性保护条款 (例行常规,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会出现) | (1)定期向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交财务报表,以使债权人随时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保持存货储备量,不准在正常情况下出售较多的非产成品存货,以保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能力; (3)及时清偿债务,包括到期清偿应缴纳税金和其他债务,以防被罚款而造成不必要的现金流失; (4)不准以资产作其他承诺的担保或抵押; (5)不准贴现应收票据或出售应收账款,以避免或有负债等。 |
2.一般性保护条款 (对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及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条款,应用于大多数借款合同) | (1)保持企业的资产流动性。要求企业需持有一定最低额度的货币资金及其他流动资产,以保持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一般规定了企业必须保持的最低营运资金数额和最低流动比率数值; (2)限制企业非经营性支出。如限制支付现金股利、购入股票和职工加薪的数额规模,以减少企业资金的过度外流; (3)限制企业资本支出的规模。控制企业资产结构中的长期性资产的比例,以减少公司日后不得不变卖固定资产以偿还贷款的可能性; (4)限制公司再举债规模。防止其他债权人取得对公司资产的优先索偿权; (5)限制公司的长期投资。如规定公司不准投资于短期内不能收回资金的项目,不能未经银行等债权人同意而与其他公司合并等。 |
3.特殊性保护条款 (针对某些特殊情况而出现在部分借款合同中的条款,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生效) | (1)要求公司的主要领导人购买人身保险; (2)借款的用途不得改变; (3)违约惩罚条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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