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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利益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4-23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充分备考,网校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供大家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

经济法知识点

●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对人身保险合同来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无保险利益关系到合同的效力问题,对财产保险合同来说关系到保险人是否履行保险责任的问题。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均适用保险利益原则。

在人身保险中,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来讲,财产保险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范围主要有: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等;财产保管人;合法占有财产的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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