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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4-17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向你挥手了,相信很多考生一定已经在摩拳擦掌,进入紧张的备考了。为了帮助考生在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获得高分,正保会计网校特为大家准备了知识点,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在复习的过程中事半功倍。

经济法知识点

●经济法知识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

(1)重大误解的。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2)受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受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难处境或缺乏判断能力等,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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