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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一般地,被保险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对保险金的给付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②被保险人享有如下同意权: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①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②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③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限制,自然人、法人均可为受益人,胎儿作为受益人应以活着出生为限。已经死亡的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②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③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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