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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解释: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3.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3)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提示: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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