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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3-20

备考这一路,我们始终,与焦虑相伴,与辛酸相伴,与眼泪相伴。让正保会计网校陪您一起度过漫长的备考之路。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为您准备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一起试试吧!

经济法知识点

●经济法知识点:无效的情形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提示+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补充】采取合理的方式: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合同无效的情形(见第一章)。

(2)条款无效:条款无效不意味合同无效。

①免责条款无效:

Ⅰ.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Ⅱ.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格式条款解释: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按通常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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