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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3-19

命运最眷顾的人是坚持努力的人,2020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备考战役已然打响,不想被淹没在备考大军的洪流中,就要做最勇敢最努力的那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已备好,快来学习!

经济法知识点

●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解散的情形: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清算: 

(1)清算人:

自行清算投资人(NOT债权人、继承人、管理人等)
强制清算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链接1】公司法自行清算: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链接2】公司法强制清算:由债权人申请;债权人不提,股东提。 

(2)程序: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链接】清算中的通知问题

 通知公告接到通知未接到通知
个人独资清算前15日-30日60日
公司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60日30日45日

(3)清偿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其他债务 (清算费用并非第一顺位)

(4)持续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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