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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行使抗辩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3-13

读书不要贪多,而是要多加思索。正保会计网校提供了高质量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不贪数量,只求质量,一定要确定掌握哦~

经济法知识点

●经济法知识点:行使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口诀】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你不交货,我不给钱

当事人互负债务(同一双务合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暂停权)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示例】甲向乙借用电脑,乙向甲借用手表,甲不还手表,乙能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返还电脑?

答:抗辩权的行使限于“同一双务合同”,甲向乙借用电脑和乙向甲借用名牌手表属于两个合同,所以不能行使。

2.后履行抗辩权

【口诀】你先交货,我再给钱,你不交货,我不给钱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口诀】我先交货,你再给钱,我不放心,就不发货

(1)行使的情形: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通知义务:先履行一方中止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3)结果:

①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恢复履行;

②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不提供担保:先履行义务方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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