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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合并范围的豁免——投资性主体
(一)投资性主体的界定
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时,应界定为投资性主体:
1.该公司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获取资金;
2.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
3.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计量和评价。
(二)投资性主体的特征
1.拥有一个以上的投资;
2.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
3.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
4.该主体的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存在。
(二)合并范围豁免原则
1.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的,仅应将那些为投资性主体的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其他子公司不应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一个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如果不是投资性主体,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投资性主体以及通过投资性主体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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