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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不征收增值税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3-11

备考这一路,我们始终,与焦虑相伴,与辛酸相伴,与眼泪相伴。让正保会计网校陪您一起度过漫长的备考之路。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为您准备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一起试试吧!

经济法知识点

●经济法知识点:不征收增值税

1.非经营活动: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总结】关键词为“提供者在境外”和“完全在境外发生或使用”。

【注意】境内销售的界定:

销售货物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销售劳务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
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所销售或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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