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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无效的法律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3-11

钉子有两个长处:一个是“挤”劲,一个是“钻”劲。我们在学习上,也要提倡这种“钉子”精神,善于挤和钻。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提供了高质量的《经济法》知识点,发挥“钉子”精神,努力钻研吧!

经济法知识点

●经济法知识点:无效的法律行为

1.效力:自始、当然、确定的不发生固有效力。

2.种类:(有硬伤)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提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提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3.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1)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法律后果:①恢复原状;②赔偿损失(谁错谁赔);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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