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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仲裁的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3-10

觉得为时已晚的时候,恰恰是最早的时候。别再犹豫啦,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知识点,赶快学习起来吧!越早准备,通过考试的可能性就越大!

经济法知识点

●经济法知识点:仲裁的原则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1)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注意】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不适用地域管辖)

(3)自愿和解或调解。

2.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3.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仲裁组织与国家机关独立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
仲裁组织之间独立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4.一裁终局原则:

(1)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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