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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仲裁的原则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1)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注意】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不适用地域管辖)
(3)自愿和解或调解。
2.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3.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仲裁组织与国家机关独立 |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 |
仲裁组织之间独立 |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
4.一裁终局原则:
(1)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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