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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损失补偿的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3-06

想要赢得鲜花和掌声,就必然要经历一段艰难的旅程。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的知识点已经准备好啦,羡慕别入不如自己努力做到!

经济法知识点

●经济法知识点:损失补偿的原则

损失补偿的原则:――财产保险所特有

(1)要求一: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

【示例】老王对自己的车投保盗抢险,之后老王的司机老李在驾驶后,将一未熄灭的烟头遗留在了车内,导致车辆烧毁,请问老王能得到赔偿吗?不能

(2)要求二:

■补偿的金额等于实际损失的金额。

■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名词解释】老王为自己的车投保,车价值50万,即保险价值(被保险标的物的价值)50万。若老王购买了40万的保险,即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为40万。核定损失后车损失了10万的部分,8万为保险金(实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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