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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代位求偿的行使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3-06

不管前方的路有多苦,只要走的方向正确,不管多么崎岖不平,都比站在原地更接近幸福。快开始今天的《经济法》知识点的学习吧!

经济法知识点

●经济法知识点:代位求偿的行使

(1)谁行使:“保险人”行使。

(2)名义: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

(3)对象:

①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

②(新增)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法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诉讼时效起算: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5)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补充】(新增)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保险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主张在其损失范围内扣减或者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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