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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入伙和退伙特殊规定
1.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提示: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示: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比普通合伙人少一项,即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3.入伙、退伙和身份转变责任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 | |
入伙 |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退伙 |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
身份转变 |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普:前后都无限) | |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有:前无限,后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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