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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保险的分类
分类标准 | 具体类别 | 内容 |
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 | 强制保险 | 国家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必须进行的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
自愿保险 | 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保险 | |
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 社会保险 | 国家基于社会保障政策需要,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举办的福利保险(《社会保险法》的调整范围) |
商业保险 | 以营利为目的,费用主要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保险法》的调整范围) | |
保险标的 | 财产保险 | 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 |
人身保险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 | |
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 | 原保险 |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直接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又称第一次保险 |
再保险 | 原保险人为减轻或避免所负风险把原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又称第二次保险,或称分保 | |
【提示】《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 ||
保险人的人数 | 单保险 | 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
复保险 | 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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