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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证方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18

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坚持学习,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成功离不开一点一滴的积累,想要在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必然少不了每天的坚持,大家要坚持学习哦!

经济法知识点

●经济法知识点: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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