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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1-02

对于中级会计职称考生来说,坚持每日复习知识点是良好的学习习惯,更重要的是把学习的内容真正的掌握,想要牢记相关知识点,离不开不断地巩固复习。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祝大家学习顺利!

经济法知识点

●经济法知识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不同时具备“销售”的两个条件)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例:甲企业将价值100万元的货物委托乙商场代销,乙商场将该批货物以110万元的价格对外售出,同时收取10万元手续费。代销完成后,开具代销清单,以100万元价格与甲企业结算,同时收取手续费。代销和委托代销都视同销售货物,有增值额都应缴增值税。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例:A店将货物转移到本市的B店,不视同销售。

【解释1】限于不同机构之间发生,属于同一个企业内部。企业间的货物移送正常纳税。

【解释2】强调相关机构必须在不同县市,反言之,同一县市发生的机构间货物移送不征税。

【解释3】强调货物移送以后,必须用于销售。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无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解释】

不作视同销售处理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视同销售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

(2)应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

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交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不交税)
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交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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