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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新教材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5-14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工作已经开始,拿到了新教材的同学们赶紧趁热打铁,进行中级会计师的学习吧!以下是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一分钟掌握一个知识点!

 

学 习 如 逆 水 行 舟 不 进 则 退
贵 在 坚 持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新教材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了解)
  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①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②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③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④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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