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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5-14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工作已经开始,拿到了新教材的同学们赶紧趁热打铁,进行中级会计师的学习吧!以下是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一分钟掌握一个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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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经济法新教材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人的规定

2.财的规定

3.物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2)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3)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所以承担责任时就有两种情况: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二,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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