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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断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5-08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工作已经开始,拿到了新教材的同学们备考热情高涨,赶紧趁热打铁,进行基础学习吧!以下是2019中级职称《经济法》新教材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断,赶紧来学!

知识点

新教材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已经行使了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及效力

①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A.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B.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C.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D.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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