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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2019: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5-08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工作已经开始,拿到了新教材的同学们备考热情高涨,赶紧趁热打铁,进行基础学习吧!以下是2019中级职称《经济法》新教材知识点: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赶紧来学!

知识点

新教材知识点: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所谓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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