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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5-08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工作已经开始,拿到了新教材的同学们赶紧趁热打铁,进行中级会计师的学习吧!以下是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分钟掌握一个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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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经济法新教材知识点: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可以因行为人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选择撤销或不撤销其行为。

  (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民法总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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