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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5-08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工作已经开始,拿到了新教材的同学们备考热情高涨,赶紧趁热打铁,进行基础学习吧!以下是2019中级职称《经济法》新教材知识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赶紧来学!

如何学经济法才更高效?

当然是书课结合,经常做题啦!下面的知识点赶紧get吧!

        

《经济法》新教材知识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

  (1)重大误解的。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2)受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受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难处境或缺乏判断能力等,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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