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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事务执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6-11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

【注意】事务执行人一定是合伙人。

【链接】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法定事项)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约定→一致同意

(2)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事务执行人VS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者】(1)合伙事务执行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它的权限是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者:可以是合伙人,也可以不是。如果是被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则并非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并不享有代表权,是负责履行的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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