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巩固学习:代理权的行使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5-19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代理权的行使

1.滥用代理权的禁止情形:——有代理权,不好好用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后果:法律禁止滥用代理权。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推荐阅读:中级会计实务教材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4中级-畅学旗舰班

14位师资全享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