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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巩固学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5-19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概念和特征:

区别 可变更、可撤销 无效
效力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当然无效
主张者 由撤销权人行使,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法院仲裁机关可主动
路径 选择权:可撤销,可变更,也可继续有效。 绝对无效
时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 不存在此种限制
溯及力 一经撤销,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自始无效

2.种类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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