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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要约收购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3-19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帮助广大考生一起学习一起进步。

  要约收购

  1.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走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时,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2.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3.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4.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

  5.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开工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6.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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