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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无权代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3-19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帮助广大考生一起学习一起进步。

  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界定

  (1)无权代理的本质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而实施代理

  (3)代理权终止实施代理

  2.无权代理的后果:

  (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表见代理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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