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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委托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2-18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委托合同

(一)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损失赔偿

(1)有偿: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要求赔偿损失。

(2)无偿: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要求赔偿损失。

(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转委托

(1)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三)委托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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