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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保管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2-18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保管合同

1.特征:实践性合同;有偿或无偿

【注意】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赔偿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3.提取:

(1)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2)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4.留置权: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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