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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建设工程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2-18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合同

(一)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1.分包——一定情况下可以

(1)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3)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转包——绝对不行

(1)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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